自2009年1月1日起,开始实行2009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请条件。所佩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许可的省级均须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。
商务部外贸司12月29日消息,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(关于2009年铁合金和柠檬酸(盐)出口许可申请条件和程序的公告),现公告如下:一、自2009年1月1日起,开始实行2009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请条件。根据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),本公告所佩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部许可的省级(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)均须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。二、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有关条件调整如下:一是铁合金出口业绩核准时间由2007年调整至2007年或2008年;二是对B类(其他类品种)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嗣后宽限一年,流通企业登记资本额调整至500万元。三、合乎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有关条件以及本公告第二条标准的企业,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补足提交申请材料。
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商务部(外贸司)上报月申请材料(附有企业材料请求制作一张光盘),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(附有企业材料请求制作一张光盘,一份书面材料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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